冯某应邀到邻居家饮酒,结束后各自回家。不幸的是,约50分钟后,她躺卧在自家屋前道路上被一辆行驶中的车辆碾压身亡。经鉴定,冯某死亡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99.82mg/100m1。事后,家属将当晚三名共同饮酒者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90余万元。家属认为,被告在饮酒后未及时联系家属且未安全护送冯某到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悲剧发生在2023年10月28日晚上。当晚10时30分许,司机杨某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车沿甘黄公路行驶至冯某家门前路段时,碾压了躺卧在机动车道内的冯某,导致其当场身亡。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冯某死亡时体内血液中含有高浓度的乙醇成分。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杨某与冯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冯某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事发时小儿子才12岁。据判决文书显示,当天下午,朱某连给冯某发短信,邀请她去邻居罗某家中参加活动。由于冯某有事,便让刘某燕先去罗某的小卖部。晚上7点40分左右,冯某来到小卖部,刘某燕、朱某连已经到达。罗某拿出一瓶杨梅酒供三人品尝。当时,朱某连和刘某燕觉得口感不好,只尝了一小口就倒掉了,而冯某喝完了手中的酒。几人喝酒后继续聊天。晚上9点多,罗某先行离开,朱某连和刘某燕以及冯某继续聊天直到9点半左右散场。冯某家距罗某的小卖部约100米,刘某燕将冯某送到家门口后自己回家。约50分钟后,悲剧发生。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与受害人冯某一起饮酒,酒后应当负有安全将冯某护送回家并交给其家属的义务。但罗某在酒场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先行离场,置冯某的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冯某被车辆碾压身亡。罗某没有尽到对冯某的安全护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燕虽然将冯某送到了家门口,但没有送进家门并交给家人,也负有一定责任。朱某连作为邀请者,在酒场结束后也没有护送冯某回家,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
法院认为,三被告与冯某饮酒过程中均未实施强行劝酒或欺诈手段让冯某过多饮酒的行为。冯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并非因饮酒致死。三被告与冯某的饮酒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冯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的危害,但她却置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醉酒后横躺在道路上被车辆碾压身亡。因此,冯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即90%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死者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万余元,由朱某连赔偿5%即5.4万余元;刘某燕赔偿2%即2.1万余元;罗某赔偿3%即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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