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你贷款得的钱你为什么要分给别个呢?”
“因为他说是处理贷款事情花费的一些费用,当时也没想这么多就给他了。”
“你知道为什么别人贷款不构成诈骗,你贷款却构成诈骗不?”
“因为我犯罪了。”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贷款诈骗罪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旁听庭审。
2024年1月,被告人罗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商量帮自己制作贷款资料骗取贷款事宜,贷款成功后刘某收取55%的贷款资金作为手续费。刘某利用罗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等信息将其包装为某公司在职员工,并利用虚假的职工身份使用手机软件伪造个人工资流水及公积金发放情况,以罗某需购买车辆为由在某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20万元。后将骗来的贷款按照事前商量好的比例分成,二人将骗取的贷款用于吃喝玩乐,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罗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罗某及其共同犯罪人违法所得,退赔被害单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来源:黔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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