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披露AI生成他人声音侵权案例
配音演员殷某发现自己的声音被一家科技公司通过AI技术处理后,在其运营的平台上销售。对此,殷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科技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侵犯了其声音权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被告公司均表示未侵权,其中科技公司称其声音产品来源于另一家软件公司,而软件公司则指出声音素材来自某文化公司。文化公司辩称,曾与殷某合作,并协议录制作品的著作权归其所有。最高法披露AI生成他人声音侵权案例!
法院审理后指出,软件公司利用殷某的声音开发的AI语音产品,在音色、语调、风格上与殷某本人高度相似,足以让听众联想到殷某,识别其身份。因此,殷某的声音权益理应涵盖这一AI声音。文化公司虽拥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但这并不包括允许他人将其声音AI化的权利。在未获得殷某同意的情况下,文化公司授权软件公司将殷某声音AI化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文化公司与软件公司侵犯了殷某的声音权益,需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最终裁决,科技公司与软件公司需向殷某道歉,文化公司与软件公司共同赔偿殷某25万元。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列一编,明确规定声音作为人格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与肖像权类似。这反映出立法对人格权益全面保护的原则。声音是个人独有的权利,即使是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等于允许声音的AI化使用。未经本人同意而进行声音AI化或授权他人这样做,属于侵权行为。
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运用,声音的采集、合成、模仿乃至篡改变得日益普遍,尤其是在短视频和有声读物中。此判决强调,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在可被识别为本人的情况下,延伸至AI生成的声音,为新兴行业和技术的应用划定了界限,同时彰显了司法在保护个人权益与促进技术正面发展方面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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