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担心他的同性伴侣在他死后无法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继承财产,提出司法覆核获判胜诉。律政司不服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法庭展开聆讯。 上诉方指,异性伴侣在婚后受到家事法施加期望与法律责任,即生前赡养责任,而这责任在香港只适用于异性伴侣,婚姻状态在此情况下具有重要性。上诉方重申,这不是代表异性伴侣与同性伴侣面对不同对待,但只有异性伴侣才有终身赡养责任,而生前的责任与死后的权利应有联繫。 上诉方又指,同性伴侣目前只能在海外注册、而不能在香港注册结婚,香港法律也无法规管同性伴侣离婚事宜,加上在其他政策及法律中所承认的「有效婚姻」都是指异性婚姻,故应保持一致定义及避免混乱,同性伴侣并非没有选择,他们仍然可以透过立遗嘱去确保伴侣拥有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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