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假期,尤其是寒暑假,很多家庭就要开启托管模式。9岁的毛毛在参加托管班活动过程中,与老师同学一起穿越小区的内部道路时,被骑行中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这个责任该谁承担?
听到这儿,您可能会说,谁撞的谁负责呀,或者说,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谁的责任,就谁负责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了此案的审理结果,撞人者承担主要责任,托管机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指出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能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为什么这么判?
托管班9岁女童穿越小区内道路被撞伤
暑假期间,9岁女孩毛毛被家长送到小区内的托管班。一天下午,托管老师带孩子们横穿小区内部道路到另一侧的教室,毛毛从道路一侧跑出,与骑电动车经过的郭女士发生碰撞,两人同时倒地。事发后郭女士陪同毛毛去医院就诊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经诊断毛毛右胫腓骨骨折。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王贺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女士在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违法行为,毛毛无违法行为,郭女士负全部责任,毛毛无责。但郭女士表示,毛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一人在道路上奔跑,她的监护人并未对毛毛进行合理监护,未尽监护职责,存在过错。经营托管机构的教育公司表示,负责老师已事前提示了毛毛,但毛毛未听从指令,径自跑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郭女士负全责,教育公司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女士垫付了医疗费用1万8千多元。托管班退还毛毛全部学费并安排老师上门免费辅导功课。毛毛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骑电动车的郭女士、经营托管班的教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法院对此如何认定呢?
主审此案的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刘奇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在法律依据、归责原则上与民事诉讼中侵权责任认定和责任划分均有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能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民事审判中应依据侵权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法院:9岁儿童突然跑出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托管班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交法庭的监控录像显示,小区在郭女士行驶的路口设置了“禁止通行”指示牌,且道路上画有箭头提示车辆行驶方向,但郭女士未按规定方向行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女士在行驶时有分散注意力的情形。
刘奇琦:郭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驾驶非机动车时注意力分散会产生的不利后果;这起事故发生在居民小区内部,相较于公共场所及道路而言,其安全性较高,居民在小区内通行或从事民事活动时的安全注意义务较于公共场所及道路可以相对放低,同时小区系居民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人员较为密集,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车混行的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应负有更高的审慎驾驶义务,更应做到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法院认为,郭女士对造成毛毛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同时指出,被撞的9岁的毛毛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也就是郭女士的责任。
王贺情:事发时毛毛系年满9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理应对基本的道路安全常识有一定的认知。但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毛毛从郭女士行驶方向的左侧突然跑出,跑出前没有停顿、观察等动作,导致郭女士来不及采取刹车、躲避等措施,毛毛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郭女士的民事赔偿责任。
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托管班的一名老师独自先行通过人行横道,没有对横穿马路的学生进行提示、保护的行为,毛毛跑步穿行道路时也没有老师对她的行为进行制止。
刘奇琦:法院认定被告教育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它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结合某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它在郭女士的赔偿范围内承担50%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就是在郭女士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被告教育公司补充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除去前期垫付的1.8万多元,郭女士还要向毛毛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辅助器械费共计3.3万多元,。教育公司根据过错程度在2.6万多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已生效。
王贺情:居民小区内部道路狭窄,活动人数较多,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在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需集中精神、注意观察、减速慢行,在小区内的居民尤其是老人、孩童也应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活动,避免意外发生。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现在未成年人单独出游、游学的现象逐渐增多,监护人无法时刻守护在未成年人身边,因此加强安全教育,让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就显得尤重要。
监制丨王磊
记者丨孙莹
编辑丨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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