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姜志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姜志刚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志刚利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管理二局副局长、局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北京市政协副市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特许经销商资格、项目招标承揽、业务合作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98万余元。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姜志刚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并具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履历显示,姜志刚,1960年8月出生,江苏东海人,北京航空学院高空设备专业本科、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姜志刚是第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
姜志刚曾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五局副局长,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管理二局局长等职。2011年任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2013年5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7年4月,他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同年兼任银川市委书记,2021年1月不再担任上述职务。
2023年3月,姜志刚被查,8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9月18日被逮捕。
今年1月18日,姜志刚被公诉,6月20日出庭受审。
在“双开”通报中,姜志刚被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肆接受和组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活动,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楼堂馆所;组织原则缺失,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干预原管理单位人事安排,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本人及亲友低价购房,违规帮助亲属入股私营企业;纪法意识淡漠,贪婪无度,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姜志刚简历1978.10-1982.07 北京航空学院高空设备专业学习
1982.07-1985.01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设计所设计员
1985.01-1989.08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团委宣传部部长、副书记、代书记
1989.08-1991.07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团委书记
1991.07-1992.03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装配厂十五车间副主任
1992.03-1992.12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装配厂十五车间主任
1992.12-1994.09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副总经理
1994.09-1998.09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其间:1997.03-1997.07 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
1998.09-1999.09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公司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1999.09-2001.01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1997.09-2000.09 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在职学习,获工程硕士学位;2000.05-2001.01 借调中央组织部企业干部办公室工作)
2001.01-2001.04 中央组织部企业干部办公室副局级调研员
2001.04-2003.05 中央组织部干部五局副局长
2003.05-2003.0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
2003.09-2003.1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2003.12-2011.1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其间:2010.09-2011.01 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11.10-2013.0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中央保密委员会委员(2012.04)
2013.05-2017.04 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央保密委员会委员(2014.01免)
2017.04-2017.06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兼区党委党校校长
2017.06-2021.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兼)
编辑|陈柯名 盖源源
校对|王月龙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新闻、上观新闻、公开消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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