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某市场二楼门面房内疑似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民警前往房间内将涉嫌违法的两男一女带走调查,随后接到报警称还有一名女子冉某某从涉事房间的空调外机处坠楼后身亡。
冉某某的家属请求当地公安局对冉某某的死作出赔偿遭拒后,将公安局告上法庭,并索赔68万元。公安局方面认为,冉某某系为逃避抓捕翻窗爬上空调外机,意外从空调外机坠落受伤死亡,民警系正常执法活动。家属则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冉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且警方到场时有一名男性嫌疑人也在爬窗,警方未能在执法过程中仔细询问和搜查,未能及时发现冉某某的行为,存在失职,应对此负责。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以被告执法不当导致冉某某死亡并要求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起诉。
冉某某70岁的母亲和20多岁的儿子作为原告起诉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冉某某的家人称,2023年6月27日,南坪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在辖区内卖淫嫖娼,随后出警。在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执法不当,导致冉某某从空调外机处坠落;同时事后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最终导致冉某某死亡。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但被告决定不予赔偿。原告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23年10月29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84174元。
被告南岸区分局辩称,该局是依法对辖区内治安违法案件管辖的主体适格。事发当日,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有人涉嫌卖淫嫖娼活动,敲门时冉某某为逃避抓捕翻窗爬上空调外机,意外坠落受伤死亡。民警将房间内三名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其中两名嫌疑人在房内进行性交易,另一名男性嫌疑人的嫖娼证据不足。该局认为冉某某的死亡系个人翻窗导致意外坠亡,不予国家赔偿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庭审中,冉某某的家属一方对公安局的辩解不予认可。他们认为警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冉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她是为了逃避抓捕而爬窗。当时民警直接踹门进入,在踹门前未表明身份,冉某某可能是因为突然受到惊吓慌乱躲避导致悲剧发生。此外,民警未能及时发现冉某某爬窗行为,存在失职。家属方还指出,执法记录仪显示民警踹门进入过道时是白天,窗外有光线进入,冉某某正对光线,不应存在民警所述因走廊黑暗看不清人的情况。视频显示民警站在窗边探身往窗外查看,外部监控也能看见冉某某在同一时间有转身动作,说明民警在此过程中能够看到两人在爬窗。冉某某坠楼后会发出巨大声响,且楼层只有两层,楼下目击者喧闹聚集,民警却没注意到这些异常现象,明显不符合常理。
法院审理后确定,2023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民警在南岸区某市场巡逻出警过程中发现有人涉嫌卖淫嫖娼活动。民警进入房间后发现三名嫌疑人,传唤三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民警接到报告称冉某某跳出窗外逃避抓捕的过程中失足坠落受伤死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被告有权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本案中,被告在治安巡逻中发现有卖淫嫖娼的嫌疑,为了及时抓获嫌疑人员和固定证据进入案涉房屋是正常执法办案的需要,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冉某某死亡,不存在不当或违法的情形。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因公民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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