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在医保中的支付政策已明确。根据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限定支付范围使用的中药饮片及配方颗粒,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中药饮片被视为“甲类药品”管理;中药配方颗粒则归为“乙类药品”,需个人先行自付5%,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区分甲乙类。医保部门正努力实现挂网采购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价与医保支付标准的联动,已完成集采的品种,其医保支付标准也将确定。
关于管理细则,《办法》强调了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在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的纳入、调整、支付、管理与监督流程。这一办法旨在规范管理,保障参保者权益,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并支持地方健康建设。《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制定基于国家药品目录,结合地方实际,经过专家评议与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增补。
纳入目录的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需满足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条件,并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药品标准。同时,建立了严格的纳入与排除标准,比如,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含珍贵濒危药材,或用于增强性功能、美容等特定用途的饮片及配方颗粒,将不被纳入。此外,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最新法律法规政策的品种也会被调整出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须通过指定平台采购,并遵循限定支付范围以获得基金支付。目录内产品实行编码管理,以确保使用的透明度与合理性。为加强监管,各层级医疗保障部门将采取协议管理、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政策有效实施。同时,鼓励定点机构依据相关部门规定,完善内部管理,保证中药饮片与配方颗粒的合理使用。此《办法》自公布起两年内有效,期间若国家政策有变,将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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