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高速路上逼停货车,后押车下高速路后抢走货车上的3箱牛肚,并将其煮火锅吃掉……10月15日,贵州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抢劫案,其中3名男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3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发今年1月23日,当时,陆某、蓝某、刘某(另案处理)、韦某(另案处理)、“阿和”(另案处理)五人在覃某的邀约下,一同驾车从广西南宁尾随赵某驾驶的货车至贵州省罗甸县境内。
当天19时许,六人驾车在罗甸县一处高速路上将目标货车逼停后,由覃某驾驶该货车朝罗甸县板庚服务区驶去。在板庚服务区内又换回赵某驾驶该货车,覃某则安排陆某、刘某、韦某到货车驾驶室内押车,覃某和“阿和”分别另驾车辆一前一后押货车行驶至广西天峨县。
下高速后,覃某等人将货车上的三箱牛肚抢走,货物老板派人到半路将覃某等人赶跑后,赵某驾驶货车离开现场。第二天,覃某等人将抢来的牛肚煮火锅吃掉。经鉴定,被抢牛肚价值人民币1215元。
案发后,覃某、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蓝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电话通知同案人员刘某投案自首,刘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覃某、陆某、蓝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覃某主动退缴赃款1215元。
黔南州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覃某、陆某、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均系主犯,覃某提出犯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大。综合该案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覃某、陆某和蓝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3年、2年,并处3人罚金各3000元;退缴的赃款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图据黔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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