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与王某甲(男)是夫妻,而王某甲与王某乙有情人关系。在与王某甲同居期间,王某乙自愿将她的银行卡借给王某甲使用。王某甲用这张卡向多人转账共计17万余元,其中13万余元转给了他的妻子李某。随后,王某乙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这13万余元及利息。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王某甲的合法妻子,从丈夫处获得银行转账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夫妻互负扶养义务的规定。李某没有义务审查丈夫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王某乙无权向李某主张权益。
法官叶雲指出,王某乙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在与王某甲同居期间自愿将其银行卡交由王某甲使用,并在此期间向该账户汇入存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乙应当清楚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并在此期间向该账户汇款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双方的非法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应由他们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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