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幼儿园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待儿童的几种情形将受到处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并造成不良后果。
对于上述情形,所在幼儿园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将依法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和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还将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者,其资格证书将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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